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第四章治理与修复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