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建立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省商务厅定期组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认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便利,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当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提供属地管理和服务便利,第五条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第六条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认定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申报企业)在申报及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请进行复核,正式认定申报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具有研发功能且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才纳为“优粤卡”服务对象,第十一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十二条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