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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公告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1-28
宜春市日日新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高春香、裴珊、潘艳、黄启容、李金玲、王成、彭艳红、李秀秀、周冬兰、龙启强、付文恒、张晓豪、张健、周长云、邓绍旺、张盈、杨冬梅、曾愉、徐福豪诉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20-1号至220-1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高春香3874.6元、裴珊3958.3元、潘艳375元、黄启容1245元、王成1312.5元、彭艳红500元、李秀秀4220.8元、周冬兰750元、龙启强8000元、付文恒1940.7元、张晓豪1970.8元、张健2663.1元、周长云3500元、邓绍旺2316.9元、张盈5250元、杨冬梅875元、曾愉2836.2元、徐福豪3616.7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高春香2152.6元、裴珊2581.5元、潘艳1406.3元、李金玲1658.7元、王成1789.8元、彭艳红1250元、李秀秀2110.4元、周冬兰1607.2元、龙启强3000元、张晓豪1939元、张健2219.3元、周长云1750元、邓绍旺2044.4元、张盈2250元、杨冬梅1458.4元、曾愉2127.2元、徐福豪1750元,三、驳回申请人高春香等18人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人:劳动仲裁办公室,电话:0795-3220258)逾期即视为送达,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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