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11-2815:05发表于云南《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6号)现将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缓缴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于2023年12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三、持续加大阶段性缓缴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