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征补安置〔2022〕53号(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三组、四组、十三组,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三组0.26420.10920.02190.39530.02000.4153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十三组0.80500.95291.62400.19493.57681.08784.6646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四组0.67650.18640.07680.17691.11661.52322.6398支口街道康堡居委会九龙四组0.03720.03720.08200.1192支口街道康堡居委会九龙五组0.04470.20100.24571.74961.9953合计1.74571.29321.93900.39375.37164.46269.8342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qsc.gov.cn/scq/gggs/list.s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居委会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28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宿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