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省科技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预算,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十条参与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的信誉档案,信誉档案应当作为参与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活动和选聘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第三十七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