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23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第五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平时巡查抽查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四)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确认或变更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一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B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C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但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应结合年度评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