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围绕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附件: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制定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措施如下,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6.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10.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16.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1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