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2018年2月6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化教育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和职业技能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民办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培训对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本部门实施的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变更、终止或者注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2017年9月1日前已取得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