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的科研实体,2.申报对象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5.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2.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5.2021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2021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①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2021年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市科技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填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认定为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