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和《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评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根据厅字〔2022〕23号文件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应是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和厅字〔2022〕23号文件规定要求,二、申请内容申请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项目应当制定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申请设立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活动周期,三、申请时间和要求市直单位申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及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汇总,县级党委、政府申请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和工作方案,经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由各地人社局报送市人社局汇总,请各地人社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厅字〔2022〕23号和闽评组〔2022〕1号文件精神,一并报送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与任免科,联系人:林霁、邹小惠联系电话:0593-2870505(兼传真)邮箱:xsgcwl@163.com附件:1.市、县级创建示范项目申报简明表2.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3.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