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2007年11月30日前)以上,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受让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前),三、申报程序(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工商局于5月20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局,(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浙江商标网下载申请表,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3),于6月20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5条),(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于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下列材料于8月30日前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推荐报告”,附件:1.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报名表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4.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新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省著名商标认定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