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会商一致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相关承储企业实际入库成本后研究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检测,第四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