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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2-11-23
搭建若干功能互补、协同服务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引导建设若干辐射区域、集聚资源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建设一批根植产业、优势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功能性国家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各个功能性国家平台共同构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功能性平台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地名)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分别命名为“国家级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从通过总结评价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中,工作方案要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对于试点成效突出、基础条件扎实、工作方案可行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功能性国家平台统筹布局、业务协同、评价监督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平台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支持下,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基础建设,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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