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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2022-11-23
(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2020年认定将于明年到期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自愿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1、2022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二)区市评价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评价结果,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三、相关要求(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符合评价条件通过初审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四)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12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含盖章PDF)、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名单(含序号、区市、企业名称,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附件2佐证材料清单.doc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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