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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11-23
甘建服[2022]20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各市州住建局(含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住建局,下同)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登录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并在用户中心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登录方式: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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