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就做好以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市、县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组织领导(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二、项目申请(一)设立(调整、变更、撤销)市、县级创建示范项目,其中申请撤销的创建示范项目径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二)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项目),4.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确需委托社会组织承办的创建示范活动,5.各地区和省级工作部门向省委和省政府申请创建示范项目的请示件,可以简化程序):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设区市、省级工作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办理,4.省协调小组办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下项目审批结果,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布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目录,省级、省级工作部门项目认定公布创建示范结果后,各设区市、省级工作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申请撤销创建示范项目,请将撤销的项目径报省协调小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