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绩效等直接挂钩机制,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依据《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赣财预〔2021〕36号)规定,省财政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地区予以一次性定额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地区一次性扣减该市县转移支付总量的5%,共下达2022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3000万元,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的通知(赣财预指(2022)6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