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负责牵头组织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意向,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示范目标及重点任务、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示范形式、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模式及资金预算等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十四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科技示范工程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第三十一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合作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第三十三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