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性补贴,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八条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油计划,第九条区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第十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认定办法按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区级储备原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执行现行标准,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分别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传达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调整安排的,(二)委托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油,(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