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我区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主管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总量计划,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应当符合本区粮食供需、政府调控、应急保障等实际需要,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确定的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签订承储合同,第十六条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政府储备承储主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政府储备,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承储主体退出机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地方粮食储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地方粮食储备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粮食储备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考核,第二十九条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或者社会责任储备主体未严格履行储备职责的,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和社会责任储备主体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