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2021年12月25日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管理,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境外投资,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按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及商务部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九条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均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管理,第十一条省商务厅和地级市、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境外投资备案表》,省商务厅或地级市、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证书》,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三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交回《证书》原件,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第三十五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并颁发《证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