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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17号)

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1-22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等业务环节,第二章风险防控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一)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下达,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串通造假风险,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风险,(五)防控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风险,第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因政策调整引发就业补助资金支付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年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本地区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有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就业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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