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等业务环节,第二章风险防控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一)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下达,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串通造假风险,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风险,(五)防控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风险,第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一)防控因政策调整引发就业补助资金支付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年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本地区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有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就业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