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南昌市在全面建设创新江西中充分彰显省会担当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引导南昌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费用是指按照《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统计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三条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补助对象第四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有自有研发费用投入(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资金)和研发活动的企业,(三)申请补助经费时近两年内运行正常,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事件,第五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的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第九条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材料,第十条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市科技局根据县区审核结果及抽查审核结果提出初步补助经费安排,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企业主动放弃申请补助经费的,应当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的核实情况,以及提出主动放弃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会议研究,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将无异议公示结果和补助清单函告市财政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县两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履行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其他市直部门有关研发补助有重叠、交叉政策的,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办法》(洪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