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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 | 2022-11-22
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额度的2%—4%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是指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第六条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协助县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第九条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一)“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2%—4%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缴纳“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中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五)“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银行办理“政保贷”业务利率上浮上限,(六)“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比例下线,“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履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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