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辽宁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2022-11-22
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100元,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二)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未曾有农业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适用轻微违法不罚规定等,并责令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例外规定1.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2.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适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见附件)或根据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予以公示,对未列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处罚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轻微违法不罚制度,附件: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更多精选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00:00:00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2022-11-22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