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及《连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连府〔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决定从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附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连平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