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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11-21
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四)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5个,认定时在孵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五)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五)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第九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第三章众创空间考核第十一条建立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制度,并根据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国家政策情况调整和完善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培育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情况等指标,众创空间提交考核材料,为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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