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可转化科技成果是指来源于各高校院所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成果(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其评价结果主要作为政府基金、科技政策等支持的参考依据,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第六条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会议审议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第八条概念验证中心将委托受理的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意见报送至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市科技局),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各项指标评价情况,第十条建立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和可转化科技成果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第十二条获得“B级”及以上的可转化科技成果,第十三条获得“C级”的可转化科技成果,附件: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备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办法执行情况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