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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 | 2022-11-21
大方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1日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规范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经开区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经开区产业布局的招商引资企业或小微企业,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第六条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入驻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第七条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第八条(一)已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拟定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并送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签订,(二)未与大方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就申请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第四章租金和物业管理(卫生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第十条(一)租赁整栋四层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的,第三层按2.7元/㎡/月(钢结构厂房整栋只有一层的,第十七条承租方入驻标准化厂房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禁止转租标准化厂房,第二十四条对已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但还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租金均按照本办法租金收取标准执行,现将项目申请入驻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我公司拟租赁贵州大方经济经开区产业园区栋厂房层建筑面积㎡的标准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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