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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11-21
各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933号),三、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情况,请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醒和指导业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动员、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工作,请各企业、厂区积极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窗口,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附件1为根据《南宁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南宁市跨境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城建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等初步筛选的我市符合投向的节能环保项目,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务必将通知送达有关业主,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已经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四、其他要求(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22年12月9日(星期五)(如有变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投资计划草案正式文件、项目汇总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附件1.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含我市初步筛选项目).xlsx2.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pdf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表格名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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