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医保罚字〔2022〕第100002号)当事人名称:海宁市袁花正元大药房执法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1月3日主要违法事实:海宁市袁花正元大药房于2021年10月20日-2022年4月5日期间,将张璞元、蒋建中、李乐等15人购买的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保健品等物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医保药品进行刷卡结算,导致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违规支出12040.45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处罚决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罚款,罚款18060.68元(壹万捌仟零陆拾元陆角捌分),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