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商务楼宇或园区),二、支持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按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集聚区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2500平方米给予15万元奖励,每个集聚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四)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三、支持大数据企业及项目建设(五)支持企业总部或引进项目建设,参考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第1年80%、第2—3年60%、第4—5年50%的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成本支出的50%),奖励时间为五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七)支持投资项目建设,对2021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完成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四、支持企业主体培育(九)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各金融机构给予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信贷支持,对企业因商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比例为利息的30%,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各县(市、区)政府〕(十六)奖励资金保障,支持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大数据企业及项目建设和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