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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镇海区人民政府 | 2022-11-21
用于促进镇海区律师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镇海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和律师人才培养基金,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15万元,省级优秀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贴60万元,国家级优秀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80万元,(三)区外“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镇海区设立分所,国家级优秀所的分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45万元,在镇海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未满五年的,(三)自在镇海执业获准之日起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四)自在镇海执业获准之日起五年内,第十三条申报律师事务所补助项目的律师事务所,(一)《镇海区律师事务所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镇海区执业律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级律师、专业领域带头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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