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第五条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三)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相关材料,不予资助:(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标准如下:(一)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二)知识产权促进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保护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