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宗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省民宗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省民族宗教事务局2022年8月26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国家民委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相关精神,并向省民宗局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第四条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设区市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除外),第五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第六条省民宗局每年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民宗局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第七条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第十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第十一条省民宗局对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一)民族社会事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择优推荐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第十八条由省民宗局直接决定撤销命名,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宗局民族社会事业处负责解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doc来源:民族社会事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