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第十四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五条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第十九条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第三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第三十八条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