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二)个性化条件1.准独角兽企业: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2.瞪羚企业:(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3.初创示范企业:(1)成立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自然年,(2)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二、申报依据及政策措施、实施程序详见附件1、附件2三、申报材料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2019、2020、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5、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私募投资、融资估值等证明文件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附件:附件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培育政策.pdf附件2.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附件3: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