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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 2022-11-21
第十九条对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企业或项目发展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应支持投资于绿色企业或项目的子基金,区金融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区金融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区金融部门将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区金融部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对子基金所投个别项目退出后(非整体退出)回收到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的资金进行滚动投资,第四十二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区金融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第四十七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如下内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半年结束30日内向区金融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第七章绿色企业上市挂牌第五十五条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绿色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第八章地方金融机构绿色业务第五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第七十六条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机构或企业基本账户(绿色保险保费补贴和绿色认证费用补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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