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聘用,在所在村(社区)协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人员,第三条协管员管理坚持“县聘、镇管、村用”原则,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管员的监督管理,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热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具体如下:(一)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基本情况及动态变化,(二)协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和镇政府,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当地镇政府报告:1.无证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六)协助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执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第十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协管员年度培训计划,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镇人民政府制定协管员考核办法,第十四条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协管员的考核,(三)所在村(社区)组织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