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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山县人民政府 | 2022-11-17
第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可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章入市主体和条件第五条【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应为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七条【入市条件】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可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要求,第八条【入市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包括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入市主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二级市场)、抵押】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转让、出租(二级市场)、抵押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入市,(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二级市场)、抵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价格由入市实施主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第二十八条【土地增值收益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第二十九条【入市收入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第三十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作为计提基数,第三十三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局[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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