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