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所称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附件: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