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字〔2022〕1号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2年11月4日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对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五条港澳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第二章减免条件和范围第六条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港澳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二)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第八条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一)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从事劳务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条港澳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第十一条港澳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第十二条港澳居民应向其在广州南沙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港澳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