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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1-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1月17日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现就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中、初专业技术资格制订本办法,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目录内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扬州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比照认定相应的职称:(一)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初级职称: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3.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二)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中级职称: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七年以上,第五条申报程序(一)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二)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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