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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冈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1-17
第二条黄冈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合作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按揭贷款应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对应楼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唯一的收存账户,商业银行不得协助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之外设立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支取重点资金总额3%内的资金,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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