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7日龙江镇公有资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镇公有资产及公有企业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江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处置和经营公有资产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资产管理,第五条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二章公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第六条设立龙江镇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公资委”),其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公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四)协助企业研究制订镇公有资产管理方案和长期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公有资产运营、使用单位(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负责编制资产处置方案,下同)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公资办审批后实施,不含400万元)的报镇公资委审批后实施,第十三条镇政府、各单位(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出售、有偿转让公有资产,第二十九条企业制定具体的财务审批制度或操作办法,第三十条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一)租赁:指将物业以一定期限有偿出租使用,第三十三条公有资产的租赁期限:(一)商铺5年(含)以下,第三十五条公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