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并报请上高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43处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公告所列矿山后期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有异议,可以向上高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裁定,公告时间: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受理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电话:0795-2503757上高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15日公告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