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市科字〔2022〕13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为落实《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中“支持企业建设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制定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化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1月10日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第三条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是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拥有固定科研人员和工作场所,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平台由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和产业发展,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负责平台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平台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对辖区内平台进行年度考核,第十条平台的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三)配合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