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一)甲级资质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二)乙级资质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